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么计算?
一、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刑法还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期满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执行期满后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在执行主刑后,从释放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附加刑。
哪些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杀人、纵火、强奸、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法律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从轻处罚。适用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包括下列罪行:
1.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政权罪、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罪、破坏选举罪、侮辱诽谤罪。
3.扰乱公共服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诈骗、诈骗罪,伪造、变造、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罪,不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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