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如下区别: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在有同意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之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撤销法律行为则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
2.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追认权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则是行为人本人。
3.形成原因不同。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二、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
撤销合同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找法网提醒,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三、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撤销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需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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