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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付宏才 徐学波 丁同新)笔者昨日从枣阳市住建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建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建设单位按照自愿购买的原则,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并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枣阳市住建局规定: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承保方式可采取共保体模式,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等数据管理应实现信息化。保险机构依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另外,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保险范围具体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和更换的设备设施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枣阳市住建局还规定:对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另外,除不可抗力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一经生效,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保险范围和期限不应少于(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约定。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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